省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及所辖玉山镇等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5

  

  苏政复〔2015〕139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及所辖玉山镇

  等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昆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昆山市及所辖玉山镇等11个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昆政呈〔201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及所辖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淀山湖镇、张浦镇、周庄镇、千灯镇、锦溪镇、昆山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1个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775.926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7.074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586.112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54.075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61.883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9.265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你市及所辖玉山镇等11个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45.0041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45.004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5]139(2015-12-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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