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7    浏览次数:3

normal align=center> 

省有关部门、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应对气候变化框架二期贷款规划及贷款谈判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896号)精神,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使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十二五”全省经济建设和投资目标的顺利完成,现就抓紧做好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支持的规模和领域

1、贷款规模 

根据欧投行提供的贷款总额及贷款要求,我国在2011-2013年内安排利用欧投行贷款5亿欧元,第一批已安排2.88亿欧元,第二批安排规模为2.12亿欧元,用于大中型项目建设,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本期计划拟安排7-8个)。单个项目贷款额度不低于1250万欧元,3000万欧元以上可优先考虑。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但对于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贷款额可占项目总投资的70%。

2、贷款领域

根据我国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结合欧投行框架二期贷款原则,建议贷款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领域,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小水电、地热利用、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城市集中供热或制冷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气发电及综合利用、电力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方面。

二、几点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及各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支持的重点和方向,认真分析和研究,做好利用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准备和申报工作。

2、对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一定深度,拟正式申请列入欧洲投资银行贷款规划的项目,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求达到可研深度,建议书内容涉及项目建设必要性、确定拟建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外债偿付及国内配套资金能力,合理提出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金额,落实贷款偿还责任。

3、做好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项目申报时做好申报资料和必要附件的组织工作,以使利用外资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并积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衔接。

4、项目申报时间及联系人。

申报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时间要求于2011年9月至12月底前上报。

联系人:省发改委外资处张文魁

联系电话:0971-6310944(传真)。

 

附件:项目信息要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