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08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深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采购预算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科学论证和市场调研不足,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二是缺乏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部分单位不考虑财力盲目编列采购项目,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三是预算与执行脱节,执行随意性大,随意性采购、临时性采购占有一定比例,采购计划执行缓慢、年底结转较多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切实做到细化、量化,明确有关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今后,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编制工作。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 工作,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一是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1]35号)的有关精神,项目支出预算中用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或配套安排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二是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依据相关配备标准及预算定额,将涉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细化到具体项目,按照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详细情况进行编制。三是统筹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及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其他单位自有收入的安排,并遵循先使用部门(单位)自有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再申请财政拨款资金的顺序。四是要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进节俭型社会建设为目标,以盘活用好现有资产设备为基础,科学合理安排新增采购项目,避免盲目采购、重复采购、设备闲置等现象发生。五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既不能漏编漏报,也不能虚列虚报,应进行技术论证和市场调查,并编报采购项目文本。要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笼统作为一般项目编制预算,规避规范管理的行为。   三、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程序。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和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审核、汇总和批复,防止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脱节。一是要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部门原则上不得代基层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是每年年初部门预算报经政府审定并提交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在按规定的时间批复各部门预算的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额度。各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控制额度。三是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控制额度下达到各部门。四是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控制额度下达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五是各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办结完成采购手续后,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采购合同金额下达最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采购后形成的节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要科学界定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方式,为后续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夯实基础,避免因项目名称不确切和选用的采购方式不恰当而产生负面作用,经得起信息公开后社会各方面的检验。   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提,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个别部门应编未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一律不再安排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也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擅自采购的项目,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由部门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一经发现将已采购的设备或资产收回,交“公务仓”调剂使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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