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6    浏览次数:1

京煤集团公司: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拟于今年7月至8 月组织本市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职责和程序,切实做好鉴定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选派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报送材料;京煤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所管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合理选择鉴定时间和方法、检测地点和次数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7或8月中的1个月,在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每天分3班或4班,每班测3次,主要测回风量及CH4和CO2的浓度,取其平均值。测点应选在能够准确计算断面的回风巷道内,并按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逐级布置。

  四、时间安排及重点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于鉴定月份内完成鉴定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有关要求,完成并及时报送鉴定报告;

  2.将鉴定月份每天的瓦斯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取当天的最大值)整理打印一份,连同鉴定报告一并报送京煤集团公司;

  3.严格按照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布置测点进行测定,并注意在计算各水平的瓦斯相对涌出量时,应将矿井的总产量分解为各水平的产量后再计算;

  4.对于新开采及延伸新水平的煤层,应及时做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

  (二)京煤集团公司应及时完成对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对经审查同意或经整改后同意的撰写工作申请,同鉴定材料及整改意见于9月20日前一并报至我委。电子信箱:daicm@bjpc.gov.cn,传真:66415787。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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