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票据和水利建设基金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89号)要求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规定,停止使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票据和水利建设基金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凭证”停止使用。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票据使用单位对上述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按原申领渠道办理票据核销、空白票据销毁手续。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库存“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及时做好收回承印企业“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模版等相关工作。上述4种票据核销、空白票据销毁等情况,请于4月20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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