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1

    为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规范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2015年1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5〕4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为引导全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今年,科技部、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印发了《办法》。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同时,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其次,这是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创新了财政科技支持方式的新举措。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第三,这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 银行信贷”融资链条。

    二、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的运作和管理主要有哪些特点?
    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开展。政府引导是指政府通过资金引导、项目推荐等方式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共同支持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对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激励和补偿;风险分担是指转化基金和合作银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担;适当补偿是指转化基金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在实际运作中,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项目,经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制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专门政策,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科技部、财政部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决策,也不承担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
    转化基金只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合作开展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主要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在区域性和复杂性,要充分发挥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项目审核和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体现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政策叠加作用。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将通过上报实施方案的方式,确定共同开展贷款风险补偿的具体措施和内容。

    三、享受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有哪些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转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地方科技部门应将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公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施条件和要求,自主审贷。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管理,《办法》规定,一是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合作银行在本地区发放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项目进行确认;二是合作银行总行应对各地区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加强审核,如实报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四、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有哪些要求?
    合作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转化基金在合作银行的条件、对合作银行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资产状况良好,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合作银行的要求。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转化基金及合作银行等网站上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续约、不续约和取消合作资格的建议,经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增补合作银行。

    五、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涉及哪些管理主体?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责是什么?
    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涉及到的管理主体包括科技部和财政部、转化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具体如下:
    科技部、财政部是转化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转化基金理事会是转化基金的决策支撑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聘请的法律、财务、科技、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理事会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形成审议意见,报科技部批准。
    受托管理机构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负责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过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受理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汇总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拟定向科技部提交的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对合作银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情况、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及其它重大事项。目前,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承担2015-2016年度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六、开展贷款风险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转化基金规定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程序、金额确定等。
    1.申请程序。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程序如下:(1)合作银行省市机构向省级科技部门报送在当地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及贷款情况;(2)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并将确认结果反馈合作银行省市分支机构,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3)合作银行总行根据各省市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发生的经确认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4)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提交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5)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转化基金理事会的审议意见,向科技部提交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6)科技部审批贷款风险补偿方案;(7)财政部批复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经费预算,并拨付至合作银行总行。
    2.金额确定。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最高不超过合作银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2%。具体比例另行核定。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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