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 第92号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经过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预审、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北京市等25个城市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现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

 

  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福州市、厦门市、淄博市、郑州市、武汉市、株洲市、深圳市、佛山市、南宁市、重庆市、成都市、兰州市、银川市、克拉玛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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