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扩大专利资助范围:增加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第二条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有效发明专利应该具有市场开发前景,非经转让取得,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二)年收入低于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个人;
(三)该专利未实施,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第三条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85%。当年年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不予资助。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费收费凭据。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年收入的证明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该专利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第五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