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高端医学人才若干规定(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引进高端医学人才若干规定(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6日

大连市引进高端医学人才若干规定(暂行)补充规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高端医学人才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2] 150号)第六条第六款“具体情况由大连市快速提升医疗软实力领导小组确定”,以及第九条“特殊专业及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高端医学人才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待遇由单位直接研究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快速提升医疗软实力、引进高端医学人才的工作实际,经市快速提升医疗软实力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大连市引进高端医学人才若干规定(暂行)》第六条、第九条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引进外埠三级甲等医院中属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亟需的特需学科带头人的,视情况奖励引进单位100—200万元。有关特需学科带头人的界定由市卫生局负责。

  二、引进国内“985工程”“211工程”学校或国外知名大学的医学院校博士研究生的,奖励引进单位20万元。

  附件:1. “985工程”学校名单.doc
     2. “211工程”学校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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