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9    浏览次数:2

中科园发〔201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201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 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

  (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

  (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第五条 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对于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海归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归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二)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应由海归人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企业为海归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

  第七条 对于当年度入选创业类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归人才,按照中关村“高聚工程”资金支持的标准,给予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已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雏鹰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雏鹰人才包括:

  (一)30周岁以下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

  2.“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

  3.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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