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2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委核定了《通知》中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药品经营单位的申请和我省实际销售情况,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委核定了《通知》中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一、二)。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件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件价格的,执行附件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附件所列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本通知自nth="10" Year="2011" w:st="on">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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