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13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1〕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促进全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努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污染物减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 “十一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全省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部分区域和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污染减排工作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从全省经济发展形势看,青海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会持续增长,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将处于长期的过程,污染物排放仍会持续增高,尤其是工业集聚度较高的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物削减难度非常大,将给减排工作带来持续的压力。从减排任务看,减排指标增加,空间却在缩小,任务仍很繁重。到2015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国家虽然给予了一定增幅比例,但由于我省污染物排放基数低、增长的绝对量十分有限,按照“十二五”期间全省GDP以12%的增长速度测算,四项主要污染物每年需完成的削减任务分别为0.4万吨、86吨、1.4万吨和0.85万吨,如若GDP增长速度超过12%,全省的污染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我省“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善环境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己任,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污染减排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按照推动“四个发展”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力度,严格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和机动车尾气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限定增量,从严控制。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一,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征、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采取控制增长速度的方式,将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核定减排量的约束条件,对环境敏感的重点区域和流域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环境容量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依据基数,落实任务。按照排放基数,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到地区、流域、行业和项目。经济发展快、排放水平高、减排潜力大的地区相对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质量优先,改善环境。总量控制目标要与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相结合,努力促进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到2015年实现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和氮氧化物(N0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8%、15%、16.7%和15.3%,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3万吨、1.2万吨、18.3万吨和13.4万吨以内的目标。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控制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落实污水处理厂项目及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地方政府要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减排效益。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省经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并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管理。省财政厅积极落实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分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计划;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核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省农牧厅负责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公安厅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运营黄标车年度淘汰计划并配合落实。省统计局负责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省监察厅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三)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减排措施。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年度政府之间及环保系统之间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实行“双线”目标责任制考核。层层分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严格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布,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严格的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各地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与省监控中心稳定联网率、历史数据交换率达到80%以上,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90%以上。以国控、省控企业和当年减排工程为重点,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确保排污单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5%以上。

  (四)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采用多种融资模式,加强污染减排项目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业污染治理、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等重点减排工程给予适当补贴。不断完善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税收、金融和投资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突出工作成效,强化工程减排。一是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效。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尽快提高到一级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40%。二是以湟水流域为重点,抓紧落实污染防治“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措施,加大西宁和沿湟流域污水管网改造力度,确保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组织编制全省“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我省黄河流域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实施。三是按照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全面清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实施好甘河工业园区、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开展重点防控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上市公司后评估试点工作。四是5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取消;现役12.5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3.5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对现役和新建2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5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全部淘汰,全省范围内供应国IV标准的车用燃油。

  (六)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结构减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关停计划,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火电、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从严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前提,作为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新增污染负荷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措施提前予以解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确保减排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坚持实行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狠抓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的有效运行,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八)加强科技支撑,有效推动减排工作。加强适合我省污染减排治理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加强与省外科研部门合作,开展适合我省高寒地区小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大吨位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及脱硝工程的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建立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应用推广及技术服务体系,保证减排技术的可靠性、减排投资的安全性和减排效能。有效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九)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共参与。加强环境政策、法规和环境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广大农牧民参与环境保护。加快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模式,多渠道、多形式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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