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2

青经人〔2011〕429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6号)精神,为了做好2011年度全省工程技术(不包括水利、交通、建筑、地矿、电力)、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青海实际,统筹兼顾、保证质量,认真组织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范围是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参加考评结合的专业外,其它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工程技术和经济系列的评审条件分别按青经人〔2006〕255号文和青经人〔2006〕256号文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业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各种证书取得时间均为2011年9月30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前。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和各类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等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推荐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

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查和推荐;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审查推荐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人员,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业绩成果、任职资格、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年度考核)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未经公示的和未经逐级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得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提交,公示情况须在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申报材料内容、时间和要求

(一)委托评审函及《单位推荐报告》各一份;

(二)《2011年度(  )系列( )级职称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四)《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二十份,必须是纸张规格为A3的打印件;

(六)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历文凭、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七)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成果。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评审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获奖证书、成果证书、上级主管部门对评审材料中涉及的业绩证明等材料。

(八)申报材料要求整理装订整齐装入资料盒内,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未尽事宜请与省经委人事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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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楼云;联系电话:0971-611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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