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税务发票 需及时办理补开手续

发布日期:2008-07-07    浏览次数:2
  本报讯(何祖谋 魏文忠)上月底,福州一家酒店寄给客户十多份定额发票,途中发票丢失,但酒店一直未向税务局报告,被查处后挨了2000元罚款。永泰县一个家具城丢了10多本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存根联,不当回事,税务部门几次催促,也不去办理有关手续,结果被罚款5000元。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丢失发票后如何进行补救,这位人士说,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被盗发票的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一个星期内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等。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丢失发票联,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后,可以到销货方复印一份存根联或记账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销货方的财务或发票印章,即可作为记账凭证或者售后服务证明等使用。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消费者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之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并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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