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8-07-20    浏览次数:2

农村改革又一里程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集体林地,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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