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砂石资源

  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全面清理整顿我省砂石资源开采,严格砂石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污染河道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大力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支持合法、打击非法、规范秩序、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彻底整治,使偷采乱采、无证开采,擅自在耕地、河道开采砂石资源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得到有效规范,确保达到“依法规范、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的。

  二、专项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省所有采砂石场(矿),重点是耕地、河道的各种采砂石场(矿)及管理秩序。

  (二)整治内容:整治和清理全省砂石开采活动,依法从严打击和有效遏制全省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清查开采砂石主体,对所有开采砂石主体进行普遍的清理检查,严厉打击偷采、乱采、无证(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查非法转让矿权行为,对未经审批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严肃查处各开采砂石主体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监管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等行为。四是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检查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环境治理保护方案和环保治理设施配套建设等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因非法开采砂石或乱采乱挖破坏、毁损耕地、堤防以及因开采砂石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对非法开采和严重破坏资源及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0日)

  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成立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包片检查、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辖区各种开采砂石场(矿),尤其是耕地、河道开采砂石业主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见附表),并制订具体整治方案,于2011年7月30日前逐级报送上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督察组,对下级清查情况进行督察和核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30日—2011年8月3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由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查的结果和具体整治方案,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虽合法开采经营,但欠缴相关税费或管理存在漏洞的企业,责令其限期补交相应税费、整改存在的漏洞。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毁损耕地、堤防或者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开采砂石企业,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本着“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按要求进行整改恢复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各类证照。三是对违法开采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对参与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摸清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陷入非法利益格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整治工作完成后,逐级上报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由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报告。

  (三)规范秩序阶段(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30日)

  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采、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耕地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道防洪度汛等有关规定,划定砂石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报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示,有效指导和规范全省开采砂石资源行为,确保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实现“一个矿权、一套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营团队”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20日)

  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抬头。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安监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如实提供的非法开采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让群众参与到管理中来,努力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统筹部署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职责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对各类河道内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河道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河道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水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水务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类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等建设单位违规使用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砂石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采砂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全省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造成水域、空气污染的采砂企业或个人。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落实人员,各司其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好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人力物力,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阶段,所抽调的人员一律与单位工作脱钩,其它时段,要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执法任务。抽调人员、车辆相对固定,如调换工作人员和车辆,须经此次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1、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组长:王建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组长:任三动 省公安厅副厅长

  于扬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师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玉龙 省水利厅副厅长

  汪山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办公室人员组成情况

  主任:徐卫东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局长

  成员:郭广德 省治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郭竟世 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杨建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管处副处长

  李平 省水利厅水管局副局长

  耿祥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处处长

  车辆调度视具体情况,由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商议确定。

  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三)严明纪律,强势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执法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凡在行动中执法不力、听之任之、工作松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通风、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砂石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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