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

  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省财政厅拟定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体现州(地、市)对所属县(市、区、行委)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对州、县两级财政管理实行联动考评,即对州(地、市)财政管理进行综合考评的同时,对所属各县(市、区、行委)的财政管理进行延伸考评,将州(地、市)财政管理绩效与所属县的财政管理绩效挂钩。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四条 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收支平衡情况。

  (三)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重点考评每月财政支出均衡度、全年预算执行率及重点民生项目支出保障及绩效等情况。

  (四)财政管理情况。重点考评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财政基础管理及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等情况。

  (五)各项财政改革推进情况。重点考评预算绩效管理、乡镇财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改革推进情况。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根据财政工作安排及重点任务,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不同地区预算管理任务和特点,合理设定各地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每年2月底前,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2011年的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七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本级及所属各县的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应加强对下级财政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综合评定法。通过对绩效目标进展的均衡性、时限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绩效考评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评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综合分析与评定等工作,提出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下发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

  (二)州(地、市)财政部门分解、落实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州、县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四)考评评定。省财政部门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对各地财政管理绩效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考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财政部门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任务,认真搜集整理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为年终绩效考评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严肃考评工作纪律。考评工作组成员应实事求是地向工作组提供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并客观、公正、积极地参与整个绩效考评分析与评定工作。提交领导小组的考评报告必须附带原始考评依据和资料,同时要有工作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签字,以体现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审慎原则。各地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考评资料。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省对下财政管理绩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本级预算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编报虚假信息的,或所属县中有2个以上的县被评为绩效五档县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

  第十五条 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被评为一档、二档或三档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中一档、二档、三档的奖励额度分别是四档的1.8、1.5和1.2倍。被评为五档的,不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安排民生项目资金配套、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州(地、市)、部分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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