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

  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和全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让家庭愿意消费家庭服务、让从业人员愿意从事家庭服务工作、让家庭服务机构愿意经营家庭服务”的思路,以服务民生、扩大消费、促进就业为宗旨,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扩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带动相关各行业发展,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的良好局面。从2011年至2015年,全省培育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构)”10—15家,创造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设2—5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00人以上。从2016年至2020年,全省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构)”20—30家,创造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建设10—15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8000人以上。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科学规划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规范体系。各州、地、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五)统筹城乡家庭服务业协调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实际,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特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电器维修、住房维修、洗衣、家教、小饭桌等服务业态。结合农牧区家庭服务需求的特点,积极发展面向农牧区的家庭服务业态。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六)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社区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统一的社区服务呼叫求助电话。依托商务部开展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西宁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96366)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州地市重点城镇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利用平台服务功能和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社区、家庭、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使之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安全保障的重要载体。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鼓励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家政服务领域,扩大网络覆盖面。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要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吸纳1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各类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托管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自主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落实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措施的同时,要着力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州(地、市)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退伍转业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十一)培育家庭服务业品牌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培养职业化的家庭服务业队伍。各地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企业直接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并按规定标准或课时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培训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队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端专业人才。

  (十三)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初次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新增就业比例高于40%以上的,可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不超过二年的贴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的政策。

  四、着力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家庭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法规。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家庭服务业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保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五)完善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扶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培训教育、竞赛组织、技能鉴定、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六)规范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关系。有关部门要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十七)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

  (十八)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牧)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十九)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责任,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负责相关项目审批,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全省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家庭服务业。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协调解决家庭服务业费税减免相关政策的落实。省商务厅负责按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管责任,研究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定家庭服务业相关管理办法和执业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统筹推动家庭服务业网络中心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培训、引领、维权等服务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为满足各类用户需求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十一)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总结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事例,加深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和服务主体的理解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荐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全面提升我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及时总结、借鉴、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营造有利于促进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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