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解下达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2014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5    浏览次数:6

各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344号),下达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0万元,用于支持92个农村乡(镇)、村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项目建设,同时要求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4690万元。经研究,现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一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投资用于幼儿园活动、生活、辅助性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以及必备玩教具、室外活动器材和卫生保健、床具、主要厨具等设备购置。

  二、各项目的办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不超过360人,生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9平方米,购置设备安排中央投资控制在10万元以内。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公建民营”模式试点项目,不得安排建设高标准豪华幼儿园。各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投资重复,不得安排已完工项目,不得将中央和省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套取资金。各项目要打足资金,不留缺口。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缺口,由项目县(市)筹措解决。

  三、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投资计划,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程序逐级报送我委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履行备案程序。

  四、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规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切实落实有关减免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要求,建筑设计要符合幼儿教育需要,保障实际需求和功能完整。项目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建成后的运行保障由各地负责,以“公建民营”模式建设并参照公办园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中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教育部门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2014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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