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

  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青政办〔2011〕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我省一些地区偷采砂金违法活动出现反弹,严重扰乱了全省矿业开发秩序,破坏了生态环境。为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省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禁采砂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防非法采金反弹的通知》(青政办〔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禁采砂金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禁采砂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责,具体开展禁采砂金工作。对禁采砂金监管不力,屡禁不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约谈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对辖区偷采砂金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偷采砂金活动猖獗的地区要设卡堵截,蹲点监管,不让偷采砂金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采金人员,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收扣压偷采砂金的机械设备。对屡教不改、长期偷采的企业或当事人,按照《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记录。对破坏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各地报请省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委员会(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产资源破坏情况作出价值鉴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砂石采矿权管理

  从近几年偷采砂金的情况看,有的企业和个人以采砂石名义偷采砂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以采砂石为名偷采砂金的,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及时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同时,在新设砂石矿采矿权时,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要求,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无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新设砂石矿采矿权。新出让砂石矿采矿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出让,并加大对砂石矿采矿权人对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建立共同监管长效机制

  砂金禁采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是砂金禁采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共同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在国土资源联合执法中的领导责任,建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水务、安监等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制止违法行为、查办案件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工作支持。二是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与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衔接工作,做到提前介入。三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砂金禁采巡查和清理、查处情况。

  五、继续加大巡查力度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环保、水务、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监察巡查力度。针对重点地区偷采砂金违法行为频发,偏远地区偷采砂金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打“游击战”的实际情况,要组织得力队伍,采取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巡查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把偷采砂金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禁采砂金、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日,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禁采砂金,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在主要路口设立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理念,把禁采砂金提高到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营造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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