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农作物种业竞争力,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内外技术合作,鼓励和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制种技术和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州级农科所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育小扶大。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种子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有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等途径率先做大做强,带动中小企业用市场手段调整资源配置,进行资本运营,增强发展实力和创新能力。

  ——坚持突出特色。充分发挥我省地域独特、气候冷凉,有利于发展杂交油菜、马铃薯制繁种的区域优势,优先做大做强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和脱毒马铃薯繁种基地,扩大规模,增加效益,提高竞争能力。

  ——坚持合理布局。紧紧围绕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体系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设施,按照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要求,合理规划种子生产基地。

  三、发展目标

  立足省内,面向全国,围绕特色农业,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进程,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的优势种子基地,重点打造2个“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完善种业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能力,提高优良品种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确保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到2015年在优势区建设高标准的种子生产基地80万亩,其中春油菜杂交制种基地4万亩、马铃薯繁种基地50万亩,主要农作物种子统供率达到13%,良种覆盖率达到95%,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率提升到45%,以杂交油菜种子产业为主体,打造出1个“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子企业,完成青海高原种业有限公司对青海薯业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到2020年在优势区建设高标准的种子生产基地100万亩,其中春油菜杂交制种基地6万亩、马铃薯繁种基地稳定在50万亩,主要农作物种子统供率达到15%,良种覆盖率达到98%;再打造出1个以马铃薯产业为主体的常规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子企业,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科技贡献率提升到50%,建成全国重要的杂交油菜制种和脱毒马铃薯繁种基地。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过程中,对不具备实现商业化育种条件或不能实现商业化育种的小麦、青稞、豆类等常规作物,依托农林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实施公益性育种。大力支持省农林科学院、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学农牧学院等科研院所和州级农科所以及有育种能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评价、利用及分类管理,加强农作物核心育种材料和重要功能基因的筛选、创制,强化现代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作物抗逆机理、生物安全检测、无性繁殖作物品种选育和应用等技术的研究。大力开展农作物育种、品种测试、品种抗性鉴定、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储藏、质量快速检验、种业信息管理等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一步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和农作物新品种示范推广服务机制,加大新品种示范推广力度,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

  (二)提升种子科技创新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科研育种单位进入或转变为种子企业,大力推进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联合。积极扶持种子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全面提高良种培育、生产、储运、加工、包装技术和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制定《青海省农作物品种繁制种区划》,科学规划种子生产区域布局,建立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加强杂交油菜、马铃薯、蚕豆等特色优势作物种子繁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用地保护,巩固和保护现有特色优势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大杂交种亲本、常规种原原种的保护和繁殖力度,鼓励种子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增强种子生产能力,实现良种生产多元化、高效化。立足区域生态条件和农作物制繁种特点,合理布局种子生产基地,西宁、海东、海西、海南和海北建设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和常规油菜繁种基地,西宁、海东和海西建设马铃薯种薯繁殖基地,西宁、海东、海南和黄南建设蔬菜繁种基地,西宁、海东、海南建设蚕豆繁种基地,西宁、海东和海西建设豌豆繁种基地,西宁、海东、海南和海西建设小麦种子基地,西宁、海东、海北、海南建设青稞种子基地,西宁和海南建设花卉繁种基地,海西和黄南建设中藏药材繁种基地。

  (四)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立杂交油菜、脱毒马铃薯等农作物商业化育种体系。进一步理顺科研、推广、企业和种子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科研院所作为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主体,积极引导和推进科研院所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大力扶持种子企业,加强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整合,加快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支持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种业合作交流,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国家扶持、目标管理、择优竞标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五)严格品种审定和保护。加快州(地、市)县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严格品种审定标准,完善品种引种登记及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和品种跨区引种行为,统一鉴定标准,提高品种审定条件,杜绝品种未审先推现象。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加强对已审定品种的监管,健全原种保纯制度,强化原种生产管理,健全品种退出机制,确保种子质量。

  (六)完善种子储备调控制度。加强州(地、市)县级种子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种子储备条件。进一步完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制度,国家级储备严格按照农业部下达的储备作物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并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单位。省级储备仍由州(地、市)县代储备,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农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区域性市场调剂。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储备的功能定位和生产实际需要,提前确定储备品种,严格落实储备任务,保证储备种子质量。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各级种子部门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强种子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强化种子企业监管,建立工商、农业、种子管理和种子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种子生产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取缔违法生产企业,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种子质量检测、认证制度,严格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种子质量全程监控,加强品种真实性检测,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建立种子企业公开信息查询平台,强化信息服务。严格品种权执法,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加强省农林科学院、青海大学农牧学院和州级农科所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国内知名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青海大学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业后备人才,培养一批高素质种业科研、生产、营销服务和管理人才,为全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九)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将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强化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改善县级种子管理条件,加强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备农作物种子质量快速检测、信息管理等仪器设备,为履行种子管理职能提供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投入力度,划定投资重点,加快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建设,支持制繁种企业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在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合理分工,对科研院所主要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公益性研究,对企业主要支持商业化育种和竞争性研究。各级财政每年对种子产业的投资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加对种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以及扶贫开发等农业发展项目中凡涉及农作物种子的,都要与种子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列入专项,增加投入,确保项目投资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财政要加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科研单位育种研究及创新平台、产学研联盟的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二)加快落实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安排专项投资,建设相应的种子储备设施。各级财政要把种子储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补贴救灾备荒种子收购贷款的利息、正常储备损耗、管理费用和转商亏损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将种子收购资金纳入粮食收购贷款中,做出专项安排,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建立种子风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增强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省上安排种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良种的选育和推广,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对在农作物育种和引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流转国营农牧场或农民的土地,建立一批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用种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加大对良(原)种场的扶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严格保护耕地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类良(原)种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改善良(原)种场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良(原)种场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继续起到示范样板和骨干作用。按照建立现代种业体系的要求,推进种业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各个环节的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完善种子法规。坚持依法治种,完善种子法规制度,出台《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青海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建成比较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合理的种业法律制度、执法体系和行业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严厉打击不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切实维护种子企业、育种单位、品种权人和农民的利益,保证种子市场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完善种子行业协会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种子企业从事育繁推工作。省农牧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并负责综合协调和行业指导,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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