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

发布日期:2008-07-30    浏览次数:1

  1、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如何核查?

  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按规定接受联网核查。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属于第一受益人佣金/差价收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转出。

  2、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银行如何办理联网核查?需要审核哪些单证?

  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如何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4、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的哪个栏目内?

  答:企业出口日期在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由海关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用于计算相应可收汇额。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相应贸易类别栏中,不得填写在“其他贸易”项下的“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栏内。

  5、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6、《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答:可以。

  7、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

  答:不可以。

  8、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答: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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