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13〕33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引进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训培养、引进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经费,具体包括: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指对已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补助以及新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人才培训经费: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全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经费等。
3.人才奖励经费:指对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经费。
4.技能竞赛经费:指开展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指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6.技工院校发展经费:指对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以及现有实训场所、设备提升进行补助等相关经费。
7.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题库等开发经费,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