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做好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9    浏览次数:5

吉公局联发〔201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行业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和广大企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局,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基础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创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由我省主导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 ITU或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

  (二)由我省主导起草,2012年1月1日前,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含2012年1月1日)的国家标准。

  (三)由我省主导起草,2012年1月1日前,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含2012年1月1日)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四)2012年1月1日前,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经实施(含2012年1月1日)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吉林省地方标准。

  (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已经实施并在备案有效期内(且备案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前)的企业标准。

  (六)已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成果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2.标准成果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标准成果。

  5.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及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成果。

  6.其他符合条件的标准成果。

  三、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质监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地行业企业的申报,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落户吉林省的TC)负责组织中省直相关行业企业申报,并对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汇总。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分类,并制定评审方案。

  (三)项目初审。根据推荐项目基本情况并按行业划分,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四)专业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划分专业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专家人选,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五)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对专业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其获奖等级,并将形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在全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请批准。对经全省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项目,由省公务员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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