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

发布日期:2008-07-30    浏览次数:1

  13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将在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行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影响重大。

经济宪法——维护市场竞争的至高无上性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因为竞争机制是最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而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恢复自由的、有效的市场竞争,给更多的企业带来经营自由,使市场充满源于竞争的活力,终极目标还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反垄断法》也因此成为经济领域其他法律的一个基本平台。

  什么是垄断?垄断指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其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设置各种经济壁垒,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以谋取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为三类:(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总之,反垄断法就是要通过对垄断企业不法行为的严厉制裁来迫使垄断企业放弃其垄断利润,提升消费者福利,改善竞争者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反垄断法调整不良利益分配格局的功能。故该法律与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

垄断协议——“方便面涨价事件”将被规制

  2007年7月,方便面实行集体涨价。据称,自2006年年底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等10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此次统一调价,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此次提价的中低价产品占据我国方便面市场的60%以上,最高提价幅度达40%,平均提价幅度在20%。通过此举,国内方便面巨头们获得的垄断利润,并且最终都将转嫁给普通消费者。

  此事件反映出近年来的垄断行为,已由以往传统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争斗,变为如今企业之间的联合、一致行动共同针对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行为。此类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协议行为,正是《反垄断法》要制止的三种垄断行为的第一种。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随着法律的健全,类似“方便面涨价事件”这种企业联合起来公然以协议方式实施市场垄断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行为将逐步减少,更多的是经营者为了规避法律不签订协议、通过默契配合以达成一致行动式的垄断市场行为。为此《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就为制裁和打击各种形式多变的“隐性垄断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汽车业的4S店或将寿终正寝

  常有消费者在买车之后,为汽车维修烦恼不已:“4S店告诉我们,保修期内必须要去他们那里维修,使用厂家统一供应的正产配件,否则出现质量问题他们将不予负责。可是,4S店的配件价格实在太高,有时会比普通维修厂高出一两倍。”

  消费者的此类烦恼源于目前我国汽车业的4S店模式。多数汽车厂家都要求4S店必须使用统一配送的“正产件”,不得使用从其他渠道购买的配件,也不得私卖剩余的“正产件”,以此保证“正产件”高昂的售价不受到冲击。这种配件“专供”管理,厂家容易对汽配形成相对垄断。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向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敲响了警钟。《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此类品牌厂家因其在销售市场上占到绝对支配地位,它对消费者必须前往4S店更换“零配件”的限制就造成了一种对竞争的限制。目前,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经销商与汽车厂家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矛盾正因8月1日《反垄断法》的即将施行而剑拔弩张。事实上,汽车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受到处罚,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故此类垄断行为也是《反垄断法》要制止的三种垄断行为之一。

  不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当前由垄断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更多的是与公共服务行业有关。我国的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故由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垄断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特别是涉及公民生活、生产、读书、就医、出行等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行业。当前,由我省工商部门牵头开展的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就是有针对性地治理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经营优势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行为;而且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些问题的解决更是有法可依,有望得以进一步的解决。

经营者集中——电信业重组应带来更多社会福利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将处于垄断地位的美国最大通信运营商AT&T一分为八,分拆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在韩国,政府则要求本国最大的运营商SK电讯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元。为此,SK电讯被迫分阶段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并停止促销、广告,限制新用户入网等。2001年6月底前,终于达到了政府的要求。

  上述事例表明,在有着丰富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加强市场竞争为终极目的的电信业重组中,垄断者的利益从来不是管理部门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无论是AT&T还是SK电讯,都在政府的大棒下损失惨重,但两国的电信业却并没有随之没落,反而迎来了健康发展的时代。这正是反垄断在控制经营者集中方面所追求的目标。

  经营者集中方式的垄断经营行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兼并和并购等市场整合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通过并购联合形成大的企业集团最终形成市场垄断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坏消费者权益。对这种行为实施反垄断审查是把垄断阻止和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指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今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了《三部委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中国联通G网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在此前中国电信业14年的改革历程中,反经营者集中的垄断经营行为始终是重组或改革最重要的目标,但结果总是过于袒护垄断既得利益者,牺牲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的竞争也变得名存实亡。

  如今,人们有理由对《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最近这次电信业的重组给予更多的期望,期望通过《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推动此次重组最终达到鼓励竞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和福利的目的。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将被打破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都在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如此一来,人们不难发现,北京街头的出租车可能多是伊兰特或索纳塔,上海的马路上几乎清一色跑的是桑塔纳,东北则可能是捷达满街跑;不仅出租车行业此类现象普遍存在,像化肥、水泥及啤酒等市场,不时能听到某地政府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同类产品在当地销售的报道;至于某地交通局客运管理站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某教育部门指定其下属实业公司为当地新生学籍照片统一拍摄点等等,这些被人们抨击的现象,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运作。

  针对上述现状,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在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的框架中,又增加了对行政性垄断的制止,并使之成为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而建立的一个最有特色的制度。

  为制止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总则部分的第八条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章则对于制止行政性垄断以专章的地位和篇幅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性垄断的种类和构成要件;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则以专门条文对行政性垄断予以惩治,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最后一句规定,针对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一规定虽然没有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依法处理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权利,但是,“建议”给了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介入行政性垄断的空间,在现阶段,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显得差强人意,但仍然弥足可贵。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铁道部垄断铁路票价的行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庇护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及各式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行政性垄断的现象将有望得到遏止,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有望进一步形成。

  《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尽管它的规定还很原则,还需要许多的配套制度给予支撑,但它以富有特色的制度设定向人们彰显的一种趋势:任何企业都要有公平竞争的意识,都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将逐渐为全社会所接受。(沈萍 余华 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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