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等6个集体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6个集体的决定

  青政〔2011〕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努力构筑“社会防火墙”,确保了我省近10年来无一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出色地完成了玉树抗震救灾、格尔木防汛抗洪、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及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了急先锋和突击队作用。特别是在今年的西宁市纺织品百货大楼“4·9火灾”灭火战斗行动中,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全体参战消防官兵舍生忘死、顽强拼搏、冲锋在前,成功施救,把损失和伤亡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有效遏制了火灾的蔓延和扩散,树立了高原消防铁军的良好形象。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消防官兵以更加高昂的斗志投身于新青海建设,省政府决定授予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高原消防卫士”荣誉称号;给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铁军集训队记集体一等功;给海东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给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记集体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建新功。全省各级消防队伍和官兵要以受到表彰的集体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忠诚履职,临危不惧、英勇善战,攻坚克难、勇夺胜利的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维护我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动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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