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1〕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全面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的有效途径,也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合理,但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罚过失当、同案异罚,以及利用自由裁量幅度和权限进行权利寻租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减少裁量权限行使空间,防止裁量权随意滥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随意滥用,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预防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在实体上合法得当,还要在程序上合理规范,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要遵循平等对待、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行政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罚教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杜绝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对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或者采用当场说理、说服、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四)符合实际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地域、层级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要求等,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合理细化量化处罚幅度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之间,以及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之间应当递进衔接,幅度不宜过大。

  (五)情势变更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要根据法律制度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情势,加强对已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工作要求。

  1、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详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省级行政机关要参照其规定,依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工作。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阶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内统一适用。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州(地)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由西宁市、州(地)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相关行政机关完成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条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适用种类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阶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基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三个方面,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对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有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列出具体对应的处罚阶次、标准;对没有具体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限度。

  2、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只作原则规定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情形进行细化、归纳、分类,明确列出具体的对应情形。

  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具体的处罚幅度标准。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5、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规定执行,不再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要将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等行政处罚项目作为梳理和细化量化的重点。对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三)建立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告知申辩、听证、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等程序规定,以及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从制度程序上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实施。

  (四)认真审核公布。

  行政机关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具体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和审核。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省以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机关报省政府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政府法制办在网站公布。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定具体工作部门或机构,尽快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得力人员,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抓紧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工作。省、州(市、地)两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应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应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二)落实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细致、不遗漏地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依据、项目,同时注意清理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规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注重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基层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抓好教育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职责,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并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州(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作用,加强对所属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省级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已经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地区和行政机关,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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