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7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通知》要求,我厅制订了《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实施《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实施组织工作。建立和实施《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部署,积极推进《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制度。各地要从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随附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办法》和随附单制度,对相关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保证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深入实施。
  (二)严格督促酒类经营者实施随附单制度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三)酒类流通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委托省酒类协会负责发放《青海省酒类流通随附单》。 省酒类协会提供给酒类经营企业的随附单,必须按照印制成本价每本10元收取,并出具收据。省酒类协会办公地址:西宁市新宁路13号6楼,电话:0971-6132955 联系人:陈文博 陆红梅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开展情况及时报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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