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新规,将给交通带来哪些变化?

发布日期:2008-05-05    浏览次数:1

  5月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现状,着眼于解决管理机制、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源头问题,充分突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方便群众”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在《办法》中有不少新规定,也有不少“亮点”。为使广大交通参与人尽快熟知这部法规的内容,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日前,本报记者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处有关专家,对这部法规中涉及的热点、焦点作了针对性、重点性的解读。

  便利篇>>>

  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

  如今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不少考生是有车以后才去学车的,如果自带车辆考试,对日后熟练驾驶是有好处的。《办法》规定,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无疑是一项便民的举措。但目前,不少地方的驾考场都准备改建,目标是实现智能化考试,驾考时考官将不随车,实现无人监考,将人为因素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降到最低。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驾考时就应使用警方提供的经过改装、安装了电脑监控装置等考试设备的考试车辆。如何让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有待相关部门公开信息,让考生知晓自带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法规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不再被挤占

  车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拥堵,不少地方为了缓解交通拥堵,都采取“牺牲”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通行权的办法,以增加机动车道。但这种做法显然对于多数以非机动车和步行方式为主的普通出行者并不公平。

  为了“挽救”日益减少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办法》规定,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这一规定可谓是《办法》的闪光点之一。

  法规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停车位撤销后残留标线

  不知情停车不处罚

  停车位被撤销了,但标线还残留,车主不知情停车,被罚了款。这种情形以后将不会出现。《办法》规定,撤销停车泊位未及时清除交通标线的,不得处罚。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而且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法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高速公路根据路况限速

  我省现有高速公路已达1300多公里,但不少驾驶员反映,许多高速公路限速不合理,多数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有些路段甚至限速60公里/小时。在高速路上时速太慢会让人疲乏、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限速不能设置太低。而且,“微型车怎能与奔驰、宝马等好车同样限速呢?性能不同,车的限速应该也不一样才对。”这也是不少驾车人的心声。

  因此,交警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进行限速管理时,仅以交通部门设计时速作为车辆行驶限速的标准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样的管理方式,许多人认为,这容易出现处罚面过大的问题,影响高速路通行效率,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现象,浪费了宝贵的交通资源。为解决我省“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办法》对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规第四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况,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

  规范篇>>>

  车牌不得喷抹遮

  目前,我省各种交通监控设施已日趋完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交通监控拍摄,采用贴纸片、挂毛巾、抹泥巴等办法,故意遮挡、涂污车辆号牌,以达到逃避处罚乃至发生交通事故一走了之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通安全秩序。对此,《办法》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对加强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规第六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法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变道或借道有了详细规定

  车辆要变更车道或者要借道行驶,应该遵守什么规定?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谁先过?这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较为简单,对此《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谁有先行权?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困扰交通参与者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支路让干路”原则,统一规定让右方向来车先行。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并不知道此规定。此次《办法》中考虑到本省的实际,有许多山区的村道、乡道、县道交通标志并不完善,在和省道、国道交叉时,甚至没有交叉路口标志。如果一律规定这些从右方小路出来的车辆有先行权,不仅完全否定了主干道优先通行的自然法则,而且在很多路口机动车驾驶根本不知道有路口、不懂让行,而从小路出来的车辆则都知道要进入主干道,知道要停车瞭望,如果因此追究主干道交通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做了适当补充,使规定更符合自然法则,更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遵守和执行。

  法规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规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需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撞人怎么赔

  按责任分清比例

  “车撞人”怎么赔、赔多少一直是事故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此次《办法》中做了详细规定,既保护了交通活动的弱者,又兼顾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撞车党”敲诈勒索,细化的规定也将直戳他们的要害,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规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处罚相结合

  限制民警随意罚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处罚轻疏导教育、处罚额度不合理等现象,群众呼声很高。《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次《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对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重罚。在相应的罚则里规定了多种行为,均是在警告无效后方处予罚款的做法,体现人性管理交通的理念。同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具体罚款标准。

  法规从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了1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具体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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