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浏览次数:6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工信厅联信软[2015]164号),加强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称ITSS)研制和应用工作,经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称ITSS分委会)、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积极从事ITSS研制和应用工作的成员单位,按年度授予“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以下称“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成员单位,均可授予“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

1、委派专家主导或参与ITSS研制;

2、通过ITSS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评估;

3、积极推动所服务的客户采用ITSS相关标准。

二、被授予“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在每年度第一季度前,向ITSS分会秘书处提交上年度参与ITSS研制和应用工作的总结报告(见附件)。

三、需查阅被授予“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的相关信息,可致电ITSS分会秘书处或登录ITSS工作网站(www.itss.cn)。

ITSS 分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楚楚

电  话:010-6820877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科技大厦东配楼412室(邮政编码:100846)


1、“ITSS研制和应用单位”称号样图:



2、附件:

ITSS研制和应用总结报告

     年度)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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