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浏览次数:1

财会〔2014〕30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关于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会〔2013〕66号)要求,现将代理记账机构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自2013年12月31日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备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形成管理综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报备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落实、遵纪守法等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5.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表(附表4)

  6.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上述材料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各市县财政部门。年度报备表格可在安徽财政信息网(http://www.ahcz.gov.cn)网站公告栏目本通知附件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是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的制度性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核实清理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报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对长期不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采取有效合法措施,予以清理。

  (二)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各市县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新增批准代理记账机构个数,终止个数,现有个数;机构人员构成、业务开展及年度业务总收入情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对如何开展好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表5),按照报备时间要求逐级上报。

  联系电话:0551-65100392

  附件:会计代理记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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