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有关鼓励企业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5-21    浏览次数:1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7项:
    (一)促进能源节约。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3.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2.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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