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加强依法治种能力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2-04    浏览次数:1

                               苏农业〔2016〕1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提升我省依法治种能力,加快推动现代种业发展迈上新台阶,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种发〔2016〕1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加强依法治种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抓手,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加快转变监管职能,强化规范引导,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我省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
    (二)重点任务。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加强种子管理和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种子许可和品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治种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创新种子产业服务机制,引导和扶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种业企业和品牌;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确立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产学研协作,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综合性状突出的新品种,加快实现新一轮品种更新。
    二、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种子法》学习宣传工作
    (三)高度重视《种子法》学习宣传。《种子法》的修订实施,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现代种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种子法》的学习宣贯列入当前重要工作事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制定宣贯工作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宣贯工作落到实处。为强化宣传效果,我委将2016年4月定为“全省《种子法》集中宣传月”,在全系统部署组织系列宣贯活动。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突出县级、覆盖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系统推进各项学习宣贯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新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法律贯彻落实,发挥法律宣贯执行在依法治种中的先导作用。
    (四)分级分类推进宣贯工作。省级重点对市、县农业部门、种子管理和执法机构、涉种科研单位和省级发证种子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专题培训,帮助市县协调培训师资。市、县农业部门重点对本级发证企业、辖区种子经营户、种植大户等开展宣传培训,并推动种子普法进村入户。当前阶段,重点对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法律条文等内容进行系统讲授,提高各级种子管理执法人员的知法、用法意识。要分批推进涉种单位的法律宣贯工作,加强对科研育种、种子企业、生产基地管理等涉种单位人员培训,提升守法自觉性和源头风险控制水平;重点做好对种子经销商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的法规培训工作,突出新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引导规范销售和用种行为;加快推动种子法律进村入户,普及用种知识和维权常识,强化消费权益保障和社会监督,增强用种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创新学习宣传机制和形式。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宣贯计划方案,结合供种关键季节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宣传。深入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乡村农户,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普及活动。通过举办普法讲堂、制作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手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种子法宣传普及活动,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推动普法宣传的延伸覆盖,增强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三、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种子管理职责
    (六)加强种子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管理。各地要对照新法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清理涉种行政许可事项。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许可标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依据新法取消生产经营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等新规定要求,及时转变职能,加强许可事后监管,要求企业完善生产经营档案,跟踪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条件变化,及时注销“被撤销、吊销”的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吊销。督促企业依法规范许可申请、变更、生产经营备案等行为,建立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规范。强化行政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对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加强品种审定登记备案管理。新《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对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新法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及时调整、制定品种审定、登记及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规范。改进和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工作,加强品种区域试验技术指导和试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品种试验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加强试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试验机械设备,开展试验人员培训,推进试验田间作业机械化、操作规范化。积极稳妥推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和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登记品种和备案品种的推广、销售等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侵权和非法推广等违法行为。
    (八)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监督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区域推广等违法行为。切实抓好新法规定与现行管理工作的过渡衔接,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防止出现执法监管漏洞。要突出重点区域市场、重点经营主体、重点作物品种、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严格执行违法责任人行业禁令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情况,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高压氛围。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建立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完善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加快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和信息可追溯系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监管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种子管理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工作考核监督,对有案不查、避重就轻、地方保护等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处理。
    (九)强化品种应用指导和推广服务。发挥县级种子管理、推广部门在品种推荐和撤销审定、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应用品种综合性状和种植风险评估制度,为品种推广和撤销审定、登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品种布局规划研究,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导向,积极开展本地区品种应用情况调查,准确把握品种应用趋势,优化县域品种应用布局。及时收集反馈并研究生产上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推动科研、教学和种子企业开展产学研协作攻关,推动新品种选育与大面积生产需要密切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品种示范推广机制,建立农业部门搭台、企业唱戏、农民受益的新型品种示范推广体系;重点规范种子企业品种示范推广行为,对乱引、乱推品种,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
    四、优化服务,着力推动种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培育优势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是产业发展的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为企业主动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努力推动产业主体发展,切实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结合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大对生产经营不规范企业的清理力度,加强对本地区弱小种子企业的引导,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先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帮助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资本,加快企业改制重组,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优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支持在良繁基地领办繁制种合作(联)社,形成区域化、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种业生产基地新格局。帮助企业健全新品种示范网络,完善种子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引导种子企业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发展种子等农资直营直销,探索建立乡村种子直营店、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基层销售网络,拓展售后服务范围。
    (十一)着力推动商业化育种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与科研单位的项目和人才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引导种业人才和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有序流动,提升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实施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调整优化种业项目扶持体制和机制,重点支持企业提升商业化育种能力。优先推荐具备育种能力企业的新品种进入国家和省级新品种区试。支持种业企业建设现代化育种平台,帮助联系落实试验用地和合作单位,为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参与同一生态区省际间联合品种试验、实施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等创造必要条件,加快企业自主选育新品种审定步伐。支持种业企业维权打假,保护育种创新积极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引导种业行业自律。各地要加强对种子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对成员的服务,继续开展种子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认定,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合作,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和育种能力评价,组织品种示范推广与评比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探索建立企业维权协助机制,大力宣传种业龙头企业和优秀品牌,帮助种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鼓励企业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建立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
    五、强化措施,确保依法治种能力建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十三)加强依法治种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管理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由事前许可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型种业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细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体承担产业发展规划、品种试验和示范推广、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项目实施等管理职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新法要求,积极承接新增的品种权执法等职责,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要加强联动协作,农业部门内部要实施检打联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十四)加强县级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要抓住新法贯彻的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结合新增业务实施,争取必要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支持,推动种子管理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和品种推广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品种试验、展示示范、检测及监管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完善监管综合信息化装备,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种业信息系统。加强管理手段建设,加大“县域品种布局精准化工程”实施力度,支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开展新品种引进安全性测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任务。加强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
    (十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种子科研、管理和推广的投入,主动加强与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种子市场监管、品种引进测试与推广、种子质量检测、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等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种子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抓住国家对现代种业加大投入的有利时机,围绕育种创新、品种测试、质量检测、繁制种基地建设等领域,联合科研单位、种子企业,积极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加快建设一批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品种区域试验站、科研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改良测试中心等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平台,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全面提升现代种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十六)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是农业用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属种子管理和执法机构是依法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强化责任落实和效能考核,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明确目标考核责任,继续实施“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县级种子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努力营造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争先进位的良好工作氛围,我委将对管理成效显著、市场秩序评价优良的市县进行通报,并在现代种业监管服务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反映《种子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我委将适时组织贯彻实施情况督查,确保依法治种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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