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北京”建设,加快构建绿色消费体系,探索创新节能产品推广机制,有效提升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和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决定共同开展北京市“节能产品推广示范店”创建活动,并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
二、参与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注册且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企业,所属店面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一) 家用电器专业店。
1. 独立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2. 2009年以来,节能产品【注1】年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 销售多种节能产品品类;
4. 节能产品出样率【注2】不低于70%。
(二) 百货店。
1. 独立店面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 2009年以来,节能产品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销售多种节能产品品类;
4. 节能产品出样率不低于70%。
(三)大型超市。
1. 独立店面经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2. 2009年以来,节能产品年销售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销售多种节能产品品类;
4. 节能产品出样率不低于70%。
三、活动内容
(一)提高节能产品出样率。
在创建活动期内,创建单位节能产品出样率明显提升。
(二)提升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在创建活动期内,创建单位通过开展节能产品专项促销等措施,促进节能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显著增长并在同类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中的占比显著提升。
(三)开展节能产品公益宣传活动。
在创建活动期内,创建单位举办节能知识公益宣传、节能产品免费咨询、加强节能产品售后服务等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进行节能产品推广措施公示。
在创建活动期内,各创建单位使用专用标识(详见附件1)开展节能产品推广活动,并通过企业网站、刊物或新闻媒体公布相关工作方案,对拟采取的节能产品推广措施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四、活动安排
此次创建活动由启动申报、初步创建、中期评估、深化和展示四个阶段组成。
(一)启动申报阶段(2011年6月12日—2011年7月31日)
2011年6月,在“节能宣传周”期间,由我们共同举办创建活动启动仪式,节能超市试点企业作为首批创建单位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创建活动申请企业于7月31日前提交《北京市节能产品推广示范店创建单位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单位组织商业零售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同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商业连锁企业由在京企业总部统一申请参与创建活动,其他类别企业直接向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申报。
(二)初步创建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创建活动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应用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对店面进行形象布置,同时通过本企业网站、刊物或新闻媒体公布本企业《节能产品推广示范店建设方案》,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推广活动,并及时报送和发布活动信息。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31日)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对各创建单位开展节能产品推广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审核。
(四)深化和展示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6月11日)
在创建单位持续深入开展节能产品推广活动的基础上,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及时总结创建活动成果,并加大统一宣传力度。对节能产品推广效果显著的创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将其确定为“节能产品推广示范店”。
五、奖惩机制
市工商局依法规范创建单位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单位在法定职责内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投诉)。市质监局发挥“12365”网络举报电话的作用,依法对节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相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10-52052641),受理消费者对企业创建推广活动的投诉,并会同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适时开展现场调研、考察评估等工作,并对各创建单位的特色措施和新鲜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各创建单位开展活动的成效,将作为今后政府有关部门评估商业零售企业节能产品推广资质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在创建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将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并在节能产品推广资质相关考察、评审、招标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二)在创建活动期内,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公开通报或撤销“创建单位”(或“示范店”)资格。
1. 经综合评估后,节能产品出样率等指标不达标;
2. 被消费者投诉,经核实,所销售节能产品在质量、安全、能效、价格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3. 在创建活动期内,出现非正常停业情况;
4. 在创建活动期内,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
5. 主动提出退出创建工作等情况。
特此通知。
【注1】:节能产品是指,已实施国家能效标识产品中1级、2级能效等级的产品和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
【注2】:节能产品出样率是指,在销售终端陈列产品中,1级、2级能效标识产品的出样数量占已实施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出样总数的百分比。
二O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