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地方切块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7    浏览次数:2

 

有关州(市、地)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地方切块部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997号),现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国家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计划下达投资”一栏中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计划均为参考数)。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对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或截留,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运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管理要求。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抓紧工程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计划全面完成全年建设任务。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并按有关要求,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附表: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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