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解读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八要点

发布日期:2008-09-26    浏览次数:4

  记者25日从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林寿余介绍了新规的八个要点:

  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一是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三是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未销售的机动车、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简化机动车登记环节。新规定取消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事前申请的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如:对一些业务缩短了办理时限,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二日;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十五日缩短为一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十五日缩短为五日等。

  四、进一步改进机动车选号方式。一是进一步改进号牌号码造字以方式,如: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对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出租客运车等除外),福建省采取自行编排和计算机"十选一"两种方式, 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二是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以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三是规定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必须更换新号牌,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号牌继承进行非法炒作,谋取暴利,侵害群众利益。

  五、允许机动车所有人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新规定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让机动车所有人有更宽松的时间余地,方便一些因出国、 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群众。

  六、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为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新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七、规定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新规定增加"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条款,以明确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八、新增的法律责任和罚则。如,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应予处罚;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力、理变更、转移登记和转入的,处罚后再给予办理;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恢复车辆原状后再予处罚。

  林寿余介绍,新规定的实施, 更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真正体现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记者霍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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