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0    浏览次数:2

  省属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4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留金法【2014】5011号),2014年,我厅将继续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实施地方合作项目,请根据基金委项目要求和选派办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各有关高校从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及建设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突出选派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的选拔、派出、管理和回国等各项工作。

  二、项目选派

  1、项目主要面向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拔,选派规模一般不超过50人年。选拔对象应符合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2、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或有接收意向的函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无需提供邀请函。

  3、选派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及项目急需学科、专业领域;我省高校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品牌特色专业;重点资助学科:农业、医药、能源、材料、纺织、食品、环境、计算机、机械工程、化学工程、冶金工程、矿山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核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管理学以及人文与社会应用学科等领域。

  4、推选办法采取推选高校、地方、国家三级选拔体系,即由推选高校负责推荐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申报,由我厅负责受理申请、资格审查及组织专家初审,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视频面试的方式,对初审合格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确定录取人员名单。2014年基金委专家终审工作将于6-7月进行。

  5、被录取人员的留学国别、国外留学单位及留学期限将按照其申请时填报的志愿国、留学单位和期限确定,一经录取,基金委原则上不再受理更改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和留学期限的申请。留学资格有效期将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和地方公派出国留学。

  6、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1:2的比例承担选派经费及国际合作交流服务费,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生活费。

  三、申报要求

  1、请通知申请人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2、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应提交的材料扫描上传(《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报名。

  3、项目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2014年4月6日至4月20日。各高校须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含单位推荐意见电子版)统一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4、各高校须提交单位正式公函(带发文文号及单位公章)及留学人员申报推荐名单。有关申请人材料清单及提交份数见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申报基金委与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合作开展的“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但医学(含药学)、管理学、海洋科学、国际关系学和英语专业教师暂不能申报此项目。请查询相关信息并在选派工作中统筹考虑安排。

  高校可以“科研团队”方式组织申报,此种方式派出人员以“项目组”为单位参加评审和面试。请有关高校按基金委科研团队选派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各高校申报候选人中,“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人员所占比例须达到80%。请在推荐名单中如实注明“重点学科、专业领域”人员。

  4、凡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我厅高校优秀青年教师项目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均不能申报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联系。

  联系人:祁品伟

  电  话:027-87328300

  地  址:武汉市武昌洪山路8号1515室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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