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7

湘知发〔2012〕4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2012年度全国专利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经我局研究并与省财政厅协商,决定启动湖南省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项目范围。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尚未完成国家或地区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二、申报资助费用范围。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2、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向国内专利代理支付的服务费。

  三、申报资助单位范围。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我省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四、申报资助时间要求。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请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五、申报资助限额要求。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六、申报资助材料要求。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3、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与国内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外国国家或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法律状态证明材料;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5、费用证明材料(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七、申报资助总体要求。本次资助申报项目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的国外专利申请,申报截止日为2012年8月10日。

  联系人:余娟  杨 文

  联系电话:0731-88883106 (hnipozhc@tom.com)

  附件: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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