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次数:2

 

浙科发高〔2013〕13号

 

各市、县(市、区)、杭州高新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各市、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3.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 地方认定工作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各市、县(市)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3),提交当地认定办。发现问题的,要主动上报所在地的认定办,并及时整改。时间要求: 2013年2月28日前。

  2.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参与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4),按属地原则提交当地认定办。时间要求: 2013年2月28日前。

  3. 市、县(市)检查。各地认定办对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排查,并形成本市、县(市)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5)。时间要求: 2013年3月15日前。

  4.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和市县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地区,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 2013年4月20日前。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不得掩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整改。

  3.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中介机构自查表, 2013年3月31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5)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杭州高新区要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所在市相关部门。

  各地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省科技厅:李宗保陈夙   0571-87051055  87054024

  省财政厅:项真    0571-87056552

  省国税局:王礼    0571-85278489

  省地税局:沈一娇  0571-87668773

  电子邮箱: lizb@zjinfo.gov.cn

 

 

附件: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市、县(市)检查重点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4、中介机构自查表

5、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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