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偿金标准是多少?公众聚集场所怎样实施安全防范?违法行为信息怎样披露?在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这些问题都有了具体而明确的答案。
省经贸委副主任陈炎生在关于《条例》的说明中指出,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安全生产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没有予以明确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化的规定和细化,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实际、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以适应我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十分必要的。
死亡赔偿金标准为城镇居民收入的12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获得一次性赔偿金。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委员徐平介绍说,《条例》施行后,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5年来10%的年增长速度测算,2008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55.5元,按照该标准计算,2009年的死亡补偿金为20.4666万元(不含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数额已经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需设紧急疏散标志
鉴于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应当总结此类事故教训,加强对这类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了必要的界定,如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以增强警示作用。同时,对这类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这些场所必须:“(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二)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违法信息公开披露
根据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条例》建立了“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系统目前已在建设中,这一立法条款走在全国已有安全生产地方立法的省份的前列。此外,《条例》还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统一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要素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政府以及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共同特点,《条例》分别对各级政府和高危行业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作出统一具体和基本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据了解,目前,许多市、县(区、市)政府编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要素不齐全,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大部分企业没有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风险情况编制事故紧急预案,有的照抄照搬,有的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