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3    浏览次数:1

 

各州、地、市经委(经发委、经商委)、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99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地、市经委(经发委、经商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经委(经发委、经商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过程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合理界定,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后,进行登记备案,对外公布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二、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省经委会同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三、列入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在全省范围内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用能诊断、合理用能评估、节能项目设计、节能技术改造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节能量审核等节能服务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四、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联 系 人:周  艳

联系方式:0971-6143509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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