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企协办〔2013〕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到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0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本年度复审范围企业。
二、复审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报送的企业复审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1日、8月1日。根据《认定办法》,原则上复审企业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复审材料,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复审材料要求
属于复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提供以下复审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5);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是近三年由相关主管机构予以授权;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如: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8)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四、上报程序
1、网上申报。复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所在地市、县(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和提交。
2、地方汇总。 县(市)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汇总上报;省辖市各城区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辖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进行汇总上报;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管委会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7)、《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8)和《审计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9)。附件8中科技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偷、骗税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加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上述样表请到省科技厅网站www.jstd.gov.cn下载。
3、材料报送。各市、县(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复审材料。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含电子文档)、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并确保汇总表中企业名称与申报系统、企业公章一致)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不放入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将《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抄送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复审工作机制,保证汇总上报时间,确保复审工作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复审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复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复审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2、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复审申报材料的把关。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审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对该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各地应加强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报告;当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并正式行文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本通知发布前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尽快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更名申请,所在地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于4月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更名材料要求按国科火字〔2011〕123号文件执行。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祝永坚
电 话:025-83212790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戴美想
电 话:025-85485928
附件:1、申报企业承诺书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
4、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5、201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情况表
6、需扫描后上传至网上系统附件的材料
7、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8、上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9、审计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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