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的要求,省药品采购中心对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关于审核2011年度我省基本药物中标价格的函》(青药采办[2011]6号),我委核定了2011年度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及零售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附表所列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试点县(市、区)以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现行有关加成率执行,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由于社会零售药店经营的基本药物未纳入招标采购,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和青海省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21日起执行。
附件:1、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零售价格表(国家基本药物)
2、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零售价格表(青海增补基本药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