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8    浏览次数:3

  琼科〔2013〕8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3)申报材料应按照本通知“申报材料内容”中所要求的材料顺序进行装订,并附上总目录。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材料报送。申报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材料报送: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纸质材料报送:企业完成网上提交后,打印申请书,并与附件装订成册(一式5份)及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2010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我省2010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进行复审(见附件)。请到期复审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该项工作将于5月31日前完成,如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三、其它

  (一)《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可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下载;

  (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好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三)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

  附件:2013年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朱新民  吴胜

  电  话: 65333525  65323068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科技厅代章)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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