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头孢丙烯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4    浏览次数:1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委核定了头孢丙烯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为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我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及临时价格,执行中如国家发改委调整或公布正式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价格。

三、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青海省发改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