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

  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现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工商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鼓励省内旅行社在省外开设分社。(省旅游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三)鼓励引进国内外企业集团、投资机构、品牌酒店和旅游管理公司,鼓励国内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外资旅游企业和百强旅行社进驻青海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兼并收购、合资合作、战略重组,引导旅游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培育我省本土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省旅游局、省经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办、省旅游局负责)

  (五)完善黄南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管理体制;探索完善青海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塔尔寺、坎布拉及贵德至李家峡水上旅游等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省编办、省旅游局、省交通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黄南州、海南州、海北州、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规划引导、品牌打造、市场监管、人才培训等职能。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负责)

  二、加快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

  (一)以“一圈三线”为重点,加快建设西宁中心城市和格尔木、玉树等节点城市,发挥旅游集散功能。(西宁市、海西州、玉树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负责)

  (二)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深度开发,全力打造青海湖、塔尔寺、中国藏医药文化博物馆和青藏高原自然博物馆、昆仑玉博物馆等博物馆群、金银滩—原子城、黄南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互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三江源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青藏铁路沿线等全省重大项目和核心品牌,支撑和带动全省旅游产业整体发展。(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海北州、黄南州、海南州、玉树州、海西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青藏铁路公司负责)

  (三)抓住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的机遇,围绕建设高原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和高原特色生态旅游目的地的目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旅游规划策划和谋划工作,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快地震遗址公园、格萨尔广场、勒巴沟—文成公主庙、新寨嘉那嘛呢石经城等重点景区建设,恢复重建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消费项目,加强市场推广和营销,使玉树成为青海旅游业发展新的突破口和重要增长极。(玉树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

  (四)积极培育年保玉则、可可西里、喇家遗址、柳湾彩陶、吐谷浑古王国等景区景点。(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省旅游局负责)

  (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加快建设贵德黄河温泉、互助七彩土乡、循化撒拉人家、民和桃花源、湟源丹噶尔、同仁热贡文化、海北金银滩及祁连、门源、刚察、天峻草原藏城等“风情小镇”,增强旅游吸引力,增加旅游消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西宁市、黄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负责)

  (六)积极研究推进青海湖、三江源、塔尔寺申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民宗委,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黄南州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旅游厕所建设工程。在重点景区、重点城镇建设旅游星级厕所;在全省公路干线及高等级公路综合服务区和加油站建设公共厕所。(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经委,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三、强力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一)围绕旅游目的地建设和景区升级改造,科学编制规划,加强项目谋划,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做好项目前期、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工作。要加强“一圈三线”产品化建设,选择比较优势明显,对周边资源具有整合功能,对旅游线路具有支撑作用,对区域旅游具有带动效应的重点项目,集中力量,集中资金,加快建设。全省各地区要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省州县分级负责,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开工建设,早日竣工运营,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负责)

  (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各类资源与旅游的配置方式,实施捆绑招商、整体招商,吸引有实力的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投资商,着力打造能够提升全省旅游品牌的核心产品。(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三)城乡建设要优先完善旅游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旅游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负责)

  四、构建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一)将西宁机场建设成为青藏高原区域性中心机场,加快格尔木、玉树和德令哈、花土沟、果洛等支线机场建设,实现香港、麦加等包机业务常态化,逐步开通西宁至港澳台地区和境外主要客源地的国际航线;加快推进开通与国内各省会城市、各主要客源地城市的航线,增加航班密度,合理确定航班时间,方便游客出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青海机场公司负责)

  (二)增加开往主要客源地的客运列车;开行旅游专列;增开西宁、格尔木至拉萨客运列车;在青海湖、鸟岛等站点增加旅游客运业务,满足游客需求;开通青藏铁路观光列车;解决旅游旺季火车车票供需矛盾。(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出省通道建设,提高环西宁旅游圈公路等级;加快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加强沿黄河旅游公路建设;各地区在公路规划建设中,优先安排建设通往A级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项目;发展城市旅游交通专线,推动区域旅游交通公交化;在交通干线设置规范统一的旅游指示牌,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完善旅游服务功能。(省交通厅、省旅游局负责)

  (四)推进“一圈三线”自驾车精品线路建设和房车、自驾车营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负责)

  (五)在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中考虑旅游车辆通行、停靠需要,为省内外自驾车、旅游车辆进入市区住宿、游览、购物等提供便利。(省公安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六)完善青海湖水上旅游项目,开通黄河贵德以下航道水上旅游。(省交通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海南州人民政府、黄南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省旅游局负责)

  五、合力推广“大美青海”品牌

  充分利用全省宣传资源,将“大美青海”纳入全省对外宣传战略,作为全省整体形象深入推广,加大在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宣传力度,形成青海的形象标志。省内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中央媒体驻青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扩大旅游宣传。以“大美青海”为主题,整合营销,着力打造“大美青海”核心形象和大美青海之夏都西宁、圣地塔尔寺、梦幻青海湖、神秘三江源、巍巍昆仑山、浪漫金银滩等旅游品牌。有效利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交流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和节庆活动,在国内外主要客源地、对口援青省市全力推广营销“大美青海”主题形象,进一步提升青海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加强区域旅游合作,重点促进青藏旅游一体化,进一步加强与西北地区的旅游合作。(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外事办,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六、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一)建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3个。创建国家5A级景区3个。引进1至2家国内百强旅行社来我省开设分社,促成3至5家省内旅行社在省外开设分社,打造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3家。(省旅游局、省经委、省工商局,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培育本省酒店管理品牌,推进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鼓励发展度假酒店、商务酒店、青年旅馆、乡村旅馆和汽车旅馆。星级饭店总量达到300家。其中,五星级饭店5家,四星级饭店20家,每个县城至少有一座三星级饭店。(省旅游局、省商务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三)旅游服务车辆达到1000辆,来青自驾旅游车辆达到50万辆;全省旅游直接从业人员12万人;到“十二五”末,游客人均消费达到1000元;娱乐消费占总收入的9%,购物消费占总收入的20%。(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负责)

  七、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一)建立以游客满意度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省旅游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合理稳定,实行淡旺季差价政策。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学生、军人、残疾人等门票优惠政策。全省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一般性城市公园、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外开放;博物馆以及金融、邮政等服务网点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邮政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省旅游局负责)

  (三)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购物、餐饮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环境。(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四)加强对出租车、旅游车辆等“窗口”服务行业的管理,推行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营造人人代表“大美青海”形象的良好氛围。(省交通厅、省文明办,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一)加快西路军纪念馆、原子城、玉树地震纪念设施、青藏线等红色旅游发展。(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人民政府、青藏铁路公司负责)

  (二)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省农牧厅、省旅游局负责)

  (三)积极探索培育以热气球、飞机等为载体的观光、体验项目和产品。(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机场公司、省旅游局负责)

  (四)把建设旅游名省与建设文化名省紧密结合起来,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食住行游购娱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深入挖掘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红色文化、神话文化等文化资源,走内涵发展之路。(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五)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支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购物场所,推进旅游商品提升档次,形成规模,提高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省旅游局、省商务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六)突出餐饮文化特色,深度开发青海地方饮食文化,大力培育青海餐饮品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七)各级各类文艺院团要充分发挥文艺创作和演艺人才优势,挖掘特色文化资源,量身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雅俗共赏、游客喜闻乐见的演艺节目,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和游客参与度,集聚人气,拉动消费。4A级以上旅游景区所在城市(镇)要建设中心演艺场所,编排精品剧目,提供常态演出。重要的旅游饭店、休闲娱乐场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演艺活动。(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八)西宁、格尔木等重点旅游城市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中心,在繁华地段开辟健康有益的游客消费街区和网点,建设文化休闲商业街。(西宁市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局负责)

  (九)加强旅游与体育的密切结合,充分利用“环湖赛”等品牌效应,配套特种旅游和大众旅游功能,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省体育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负责)

  (十)深度挖掘青海淡季特色旅游资源,围绕历史民俗文化、地方传统节庆和宗教活动,加大淡季旅游产品开发,逐步开发徒步穿越、冰雪体验等具有潜力的冬季体育旅游产品。(省旅游局、省体育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

  (十一)落实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线路统筹,完善环西宁旅游圈相关城镇住宿、餐饮、停车场、购物、娱乐、咨询、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引导旅行社整合要素、组合产品,形成环西宁旅游圈多日游,增加游客停留时间。(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

  九、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一)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节能环保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制定“大美青海”服务标准,在旅游各个要素体现“大美”的形象和品质。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省旅游局、省经委、省交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省旅游局、省商务厅负责)

  (三)以信息化为途径,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建立旅游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旅游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体系。(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保监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2011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在中央安排的国家转移支付和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中,对旅游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或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安排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支持。支持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开辟航线,设立基地,对亏损航线和支线机场运营亏损给予适当补贴。(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商务厅、青海机场公司负责)

  (二)各州市地及旅游重点县都要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持逐年增长,重点用于旅游规划、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和补助、宣传促销和奖励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省财政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旅游重点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奖励力度,对获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5星级饭店及年度综合业绩排名前10位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入省、入境旅游包机、国内旅游专列及自驾车团队成绩突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助。(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对旅游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更多、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省地税局负责)

  (二)对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对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年度客房入住率收取。(省发展改革委、省广电局负责)

  十二、增强金融支持

  (一)探索建立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融资平台。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与旅游企业合作,增加担保业务品种,鼓励中小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保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贷款融资。(省金融办、省人民银行负责)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省金融办负责)

  (三)积极发展旅游保险,搞好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积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省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十三、引导社会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当地招商引资总体部署和整体工作盘子,把旅游产业招商和其它产业招商统筹考虑,促进产业之间相互融合。(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二)对青海湖、塔尔寺、中国藏医药文化博物馆和青藏高原自然博物馆、昆仑玉博物馆等博物馆群、金银滩—原子城、黄南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互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三江源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年保玉则、格尔木昆仑文化旅游区等核心品牌和重点景区建设实施矿产资源、水能资源、荒滩荒坡资源、房地产等与旅游资源捆绑开发、整体招商的资源配置、招商引资模式。在全省矿产、水能等优势资源开发时,可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配置相应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三)对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企业,投资旅游重大项目和核心品牌景区建设的,可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一企一策”等特殊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旅游局负责)

  (四)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青海藏区发展政策,把旅游纳入国家对口援青“总盘子”,积极争取对口援青省市的旅游项目、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旅游局负责)

  十四、保障旅游业用地

  旅游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旅游基础设施及旅游项目开发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旅游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优先安排纳入省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单项投资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分四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允许旅游投资开发与城市土地整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以及废弃矿山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旅游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负责)

  十五、加快人才培养

  (一)把旅游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列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把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旅游局负责)

  (二)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培训基地,强化岗前和岗位培训,五年内完成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等的分级分类培训,培训各类旅游从业人员10万人。加强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增设旅游相关专业,加快规划、策划、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负责)

  (三)有计划选派各类业务骨干到旅游发达地区和国家学习深造,积极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领军人才,逐步形成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送出去、引进来相结合的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重视培养使用现有旅游人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骨干作用。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严格执行导游等级制度,研究完善导游薪酬、社会保障等制度,建立导游准入和退出机制,培育表彰品牌导游,引导导游队伍健康成长。鼓励退休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加强对景区讲解员、宾馆服务员、乡村旅游服务员等的培训,全面开展岗位练兵,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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