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09-01-15    浏览次数:5

  12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及其保障机制、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乏亮点。

  《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省经贸委主任周联清说,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使在企业权益保护上相应出现不平等现象。对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各类企业,体现平等保护精神。

  《条例》参照公司法和其他省市的立法,将企业经营管理者界定为:“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周联清表示,这些对象都处于企业经营管理一线,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壮大影响较大,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企业发展。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可参加三方机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陈震宙介绍,2002年2月,省政府召开研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明确由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综合协调其他协会为企业和雇主一方的三方机制。2003年2月,经过协商由九家省级涉企组织共同组建了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三)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周联清表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虽作了一些规定,但缺乏系统性的法律界定。如《公司法》侧重于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条例》则强调了对公权力的制约,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赋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以充分调动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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