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

  评估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食协〔2009〕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自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国家将对各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省卫生厅等六厅局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49号),近期将组成联合检查评估组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检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检查评估组成员组成

  联合检查评估组由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组成,分三个检查评估小组,分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各地进行检查评估(联合检查评估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检查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检查评估时间:201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检查评估具体工作及时间由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

  三、检查评估的对象及原则

  检查评估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考虑玉树地区目前灾后重建工作任务繁重,对玉树不做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四、检查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食协〔2009〕1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49号)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总结两年开展的工作情况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好方法、好经验,突出亮点,积极做好检查评估准备工作。

  (二)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要求,做好国家对我省的检查评估准备工作,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以及两年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成员单位间的互查互评工作。

  (三)各地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专项整治自查自评的通知》(青食药监流通〔2011〕118号)、《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流通〔2011〕119号)和《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11〕120号)要求,监督和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秦华成

  联系电话:0971—8865636

  6304333(传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联合检查评估组成员名单

  许存和  省卫生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晓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富财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立成  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管理处处长

  江 华  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王 毅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治安行动支队支队长

  王文杰  省经济委员会行业指导处副处长

  刘群志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副处长

  吕 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和中药民族药监管处处长

  张荣革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张建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秦华成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副处长

  祁昌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调研员

  黄秀梅  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

  陈兴莉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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