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气

  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二○一一年八月)

  为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燃气汽车改装行业,认真落实燃气汽车改装质量责任

  (一)燃气汽车改装企业条件

  1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类汽车维修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及燃气专用装置的改装工作。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时,其持有的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证同时失效。

  2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经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满足改装生产需要的厂房、场地、资金及改装、检测设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具有相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

  (二)燃气汽车改装安全质量要求

  1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实行企业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汽车改装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1.2—2009)等有关改装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燃气汽车改装作业;对拟改装车辆在改装前要做汽车技术条件的检测;改装时要提供合格的车用气瓶,并对供气、控制、燃料转换等专用装置进行安装、调试和检验检测。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对所改装汽车的燃气装置系统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3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在改装车辆出厂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出具《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在改装燃气汽车前后端右下角位置喷涂CNG标示,并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永久保存并报当地州(地、市)公安、质监、交通(运管机构)部门备案。

  二、认真遵守燃气汽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燃气汽车安全运行

  (一)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或者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向州(地、市)质监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车内规定位置。

  (二)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使用安全。

  (三)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汽车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

  (四)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充装的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或者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违反本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格局,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着力维护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处理好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加强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燃气汽车改装的相关政策;要协调交通、公安交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配合联动机制,从行政手段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燃气汽车改装工作安全、健康发展。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性燃气汽车的技术管理,督促燃气汽车经营业户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时,应对其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1.2—2009)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省级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单位的许可工作(许可适用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10〕29号要求执行),并负责组织实施车用气瓶安装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各州(地、市)质监部门对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经备案的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出具的《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的车用气瓶核发《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车用气瓶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资质的前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改装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各州(地、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燃气汽车进行年审时,应当查验《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有效期,并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年审。

  (六)各级安全监管、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和相关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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