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监管:突出全程 环环紧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食品安全法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此外,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据悉,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
严禁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近年来,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重典”治“乱相”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
——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新华社)